加入收藏| 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 首页 > 科技服务 > 职称评定培训 > 正文 >

职称评定培训

教育培训 | 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5-28 09:44:10点击次数:4164次 (编辑:admin666)



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0〕227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大培训、岗位大练兵、环境大整治”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20〕7号)以及《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工作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29号),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全面落实《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工作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29号),围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组织开展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培训,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精准性,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工作思路欠缺、知识更新速度不快、先进技术不掌握、新方法新办法不会用等突出问题,促使专业技术人员补齐知识短板、能力短板、工作短板。

二、培训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在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鼓励支持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会计人员,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19〕1001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其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培训要求以及学时登记、审验、学习档案、证书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均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一)公需科目培训。公需科目学习采取“互联网+”的形式进行,学习内容与“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内容全面接轨,着重突出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综合性基本知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登陆“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自主进行网上学习。

(二)专业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学习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培训内容立足科技创新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提升胜任岗位职责的业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部门、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

四、学时要求

(一)年内培训学时要求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二)申报职称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1.评审类。申报初级职称人员,具备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正高级职称时,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2.认定类。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位,且符合我省现行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认定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3.转系列。各级别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须具备当年或上一年与拟转换专业相同相近的专业课培训学时。

五、学时认定

(一)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公需科目学习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学时)认定学时。

(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1.网络课程类。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网上专业课程学习培训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学时)认定学时。

2.培训进修类。包括各类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等。

⑴参加国家部委,省、州市、县(区)行业部门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主办的本专业领域业务培训进修类等活动,学时按主办、承办单位文件中明确的学时认定。实际学时不明确的,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⑵参加国(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或学时认定(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⑶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课程培训的,学时按继续教育基地报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培训学时确定。

3.自学类。从202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职参加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学位教育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视为接受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培训。

⑴取得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证书当年,一次性折算专业科目的全部学时(以毕业、学位证书为准)。

⑵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以人社部公布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为准),取得合格证书当年,折算专业科目全部学时(以合格证书为准)。

4.技术带教帮扶类。包括深入企事业单位、基层一线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活动。

从2020年起,作为带教老师或帮扶导师,赴企事业单位、基层一线,开展项目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根据单位文件、邀请函、培训通知和实际天数按每天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全年开展技术带教帮扶活动,认定学时不超过30学时。

5.创新成果类。包括任现职期间完成的重大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标准等。

⑴任现职期间,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90学时,其他参与成员每年认定为60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⑵任现职期间,参加省部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60学时,其他参与成员认定为30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⑶任现职期间,参加市州、厅(局)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45学时,其他参与成员认定为25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⑷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折算为任职期间全部专业课程学时(以获奖证书为准)。

⑸任现职期间,每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按照专利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60学时,4-6名认定5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40学时。每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按照专利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50学时,4-6名认定4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30学时。(以专利证书为准)。

⑹任现职期间,制定1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为90学时,4-6名认定为8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为60学时。制定行业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80学时,4-6名认定7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50学时。制定1项省级标准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60学时,4-6名认定5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40学时。

⑺任现职期间,本人主持的专题调研报告得到省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1篇认定60学时;被省委、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认定30学时(提供批示材料及调研报告)。

(三)其他形式学时认定。根据《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1号),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全部学时。

六、强化监管

继续教育各阶段工作中,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和他人继续教育培训谋取利益,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执行申报诚信惩戒机制,对线上线下培训学时及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实践类等活动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职称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列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七、有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管理工作。继续依托“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网址:www.qhjjglpt.com,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管理服务平台”流程,开展账号注册、专业课程备案、提交学时申请、审核审验学时、学习档案生成等工作,各角色具体操作手册可登录“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下载。

(二)关于备案工作。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事业单位对年内计划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培训内容,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上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各类企业(民办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地同级人社部门提交备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继续教育培训的中央驻青单位、驻军幼儿园,对年内计划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培训内容,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省级人社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培训计划,“管理服务平台”不支持学时审验。

(三)关于学习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的学习活动,其所在单位无需备案,单位管理员通过“管理服务平台”中“活动管理”项上传相关资料,进行学时审验。

创新实践类的学习活动,不提交“管理服务平台”,无须进行线上线下审验。职称申报时,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资料,按照本通知中第五条“学时认定”第5项关于“创新成果类”相关规定,对创新实践活动对应的专业课程学时进行计算、审核,并对整个审核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符合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要求的,按程序推荐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四)关于学时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在进行专业课学时审验时,务必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准确填写学时登记相关内容,并根据“管理服务平台”中“培训管理”和“活动管理”项中对学时管理的流程,按要求上传相关培训资料,并逐级进行审验。审核通过的,计入个人学习档案。

(五)关于自主审核。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日报社、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自主开展本单位继续续教育学时审核工作,并对整个审核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

(六)关于补学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学习需求,今年,对继续教育线上补学政策延续一年。公需科目由“青海干部网络学院”承担,专业科目由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承担。专业技术人员须自行登陆参加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年内完成的线上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学时纳入2020年培训档案(证书)。审验时,多学部分学时可分散在2017、2018、2019年度使用。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19〕1001号)第二十三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省财政厅对以往年度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和具体措施,面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知晓信息。

八、时间安排

(一)备案时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要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年内计划组织实施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的备案工作,因没有备案而造成的后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二)学习时间。申报职称的人员务必于职称申报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其余人员务必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未能按时完成并达到学时要求的,自行承担责任。

(三)审验时限。各级人社部门和自审单位务必于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各类学习培训、活动的学时审验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接此通知后,请各市、自治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培训内容、和完成时限,做好与专业技术人员大培训大练兵工作、人才培养培训规划计划的衔接,全方位、大规模、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实施。要强化主体责任,着力推动落实和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和各类活动,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管理员),各单位管理员要按照“管理服务平台”相关流程,及时提交本单位培训人员学时申请、开展审核审验工作,确保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时审验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实践类的学习活动,要与当年实施的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正在实施的国家课题、省内课题、技术攻关和技术推广项目有效衔接,确保各类学习活动落地落实。要强化学习效果质量考核,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走过场、装样子”的行为和现象。建立季报送、年统计制度,各市州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于每季度末月底将专业教育工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工作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三)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要面向社会征集应急管理培训需求,优化网络服务,定期发布和更新课程目录。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切实发挥作用,面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征集有关专业课程培训需求,主动研究和拟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模型,分类制定培训大纲,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实施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工程,开展培训需求调查预测和反馈工作;加强网络课程、专家师资等数据库建设。行业部门、继续教育基地要畅通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渠道,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

(四)各继续教育基地网上学习平台与“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技术衔接,为培训数据回传至“管理服务平台”留好数据接口,做好培训信息及时对接,确保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线上培训学时能够与“管理服务平台”学时审验进行数据共享、避免培训数据滞后。

“管理服务平台”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致电4000—434—678咨询;各角色具体操作手册可登录“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下载。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马鸿荣    山成玲

联系电话:0971—8258156   8258157

邮  箱:qh8258152@163.com

附件:各市州、各有关部门继续教育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2日